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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作实为借款100万元追讨无门,信之源律师助当事人胜诉获赔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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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之源律师面对被告“投资亏损应自负盈亏”的抗辩,通过补充协议中的“欠款”“还清”等关键措辞,成功将法律关系定性为经清算确认的债务,而非风险共担的投资。律师以精准的合同解释和证据组织,帮助当事人追回100万元本金及利息,避免了因项目亏损而血本无归的结局。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李某(夫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商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丰某

2021年3月,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35万元参与重庆某公租房商业项目,享有30%租金收益,被告承诺12个月内确保原告回款135万元。原告通过抵押房产获取贷款后,将款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后项目亏损,被告仅还款50万元,剩余100万元迟迟未还。2023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于2024年10月1日前还清100万元,但到期仍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原告。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的资金流向:原告将房屋抵押贷款150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剩余135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还款50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剩余100万元欠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被告史某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试图以项目亏损为由拒绝还款。面对这一抗辩,代理律师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补充协议明确使用“欠款”“还清”等借贷关系用语,且被告丰某对原告诉求表示完全同意;第二,合作协议中“12个月内确保甲方回款135万元”的约定,实质上排除了投资风险共担的特征,更符合借贷关系的本质。

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对合作事项进行清算,被告应按约支付剩余100万元及利息。


案件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虽为合作协议,但补充协议系双方对合作事项的清算,被告承诺清偿剩余100万元,应按约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

一、被告史某、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李某款项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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