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尾款纠纷:对方强势起诉催款,秦博杰律师成功抗辩,驳回全部诉求
案例专长
买卖合同纠纷、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条款解读、产品质量责任、一审抗辩胜诉
代理方向
被告(设备采购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代理,主张设备质量瑕疵、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抗辩原告全部付款诉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聚焦: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卖方未履行维修义务,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尾款,原告态度强硬、证据看似充分,代理抗辩难度较大。
我方当事人(被告)是一名个体经营者,2023年通过关联公司与外地一家设备销售公司(原告)签订合同,采购一套大型工业打包机,合同总价17.6万元。合同约定设备质保一年,原告负责安装调试及售后维修。合同履行中,我方当事人通过个人账户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设备也实际交付至我方当事人经营场地使用。
设备投入使用后不久,就频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先是核心液压部件故障,后又出现底座钢板断裂、漏油等情况,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标准,严重影响我方当事人的日常经营。为解决争议,双方后续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需派专业人员上门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我方当事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尾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上门维修义务,反而以我方当事人拖欠尾款为由,向异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8万元尾款及高额逾期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给我方当事人造成极大压力。
当事人紧急委托我团队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我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关键脉络,锁定三大抗辩核心:
设备存在实质性质量瑕疵:固定设备故障照片、视频、维修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设备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变更付款条件:明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将“先付款”变更为“先维修、后付款”;
先履行抗辩权依法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未履行维修的先合同义务,我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
庭审中,我团队围绕上述核心抗辩观点,逐一质证对方证据,清晰阐述设备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精准解读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力论证我方先履行抗辩权的合法性,彻底反驳原告的催款主张。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我方当事人的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本案成功维护了设备采购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卖方“只收款、不售后”的违约行为,充分彰显我团队在买卖合同纠纷、抗辩类案件中的专业证据组织、法律适用与庭审辩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