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客户拒付70万服务费?秦博杰律师精准抗辩,全额胜诉回款
案例专长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电力交易服务纠纷、合同履行抗辩、款项催收、企业法律服务
代理方向
原告(电力技术服务提供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代理,主张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701130.2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力技术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涉案标的70万余元,被告为大型化工国企,以“未交付完整服务报告”为由拒付已确认服务费,争议焦点聚焦合同主附义务划分,代理难点突出。
我方当事人(原告)系专业售电服务企业,2023年3月与大型化工国企(被告)签订《电力现货交易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力现货交易优化、报价、数据跟踪等技术服务,助力被告降低用电成本,服务费按月结算。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全部核心技术服务,成功为被告优化用电成本。2024年1月18日,双方就2023年10月服务费完成对账,签署结算确认单,明确服务费金额701130.21元。同日,原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完成发票抵扣。
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支付款项,抗辩理由为:原告未交付2023年4月至12月完整复盘报告及月度分析报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被告长期拖欠款项。
当事人委托我团队代理本案后,我们迅速拆解案件核心争议,确立三大代理思路:
核心服务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签署结算确认单,是对原告当月服务质量、成果的最终认可,证明原告已完成核心技术服务义务;
交付报告仅为附随义务:合同明确约定“结算确认+开具发票”为付款触发条件,未将交付报告列为付款前置条件,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服务费的主要义务;
被告抗辩无法律依据:被告已抵扣发票、享受服务成果,以附随义务未履行拒付全款,违背公平原则与合同目的。
庭审中,被告反复强调“未交付报告、付款条件不成就”,试图逃避付款责任。我团队围绕结算确认单、发票抵扣记录、合同条款约定,清晰区分合同主附义务,有力论证被告抗辩不成立,明确原告核心服务已完成、付款条件已成就。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全部服务费701130.2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成功为企业追回拖欠的大额技术服务费,明确了技术服务合同中主附义务的划分标准,充分彰显我团队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精准法律解读、证据梳理与庭审辩论能力,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