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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二审维持:刘伟律师精准解读《保险法》第46条,助企业节省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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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公司),紧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成功抗辩上诉人将保险金与侵权赔偿混同的主张,明确医疗险的损失填补属性,避免公司双重赔偿。同时逐项驳斥对方夸大化的误工、护理、营养等诉求,将赔偿总额锁定在法定合理范围,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2023年x月x日晚,车X在某果莓种植公司冷库从事蓝莓包装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撞开冷库门,门体铁杆砸中车X背部,致其受伤。经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累计住院39天、门诊复查36天,产生医疗费3.1万余元。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2.7万余元并支付至车X账户。车X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核定合理损失5.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款2.7万余元,判令公司再赔偿2.8万余元。车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保险理赔款不应抵扣、各项费用应按183天计算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赔偿数额,但明确了医疗险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可抵扣,其他险种不可抵扣。

重要突破点

厘清保险理赔款抵扣规则:二审法院明确,团体意外险中的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已赔医疗费可从侵权赔偿中扣除;但伤残、身故等给付型保险金,受害人仍可额外主张。本案仅涉及医疗费,故一审扣除正确。

费用认定坚持合理性原则:误工费仅支持住院及门诊天数(75天),护理费、营养费限住院期间,外地就医食宿费无法律依据,均被驳回。

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从低认定:结合伤情,3000元合理。

刘伟律师价值

刘伟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公司),紧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成功抗辩上诉人将保险金与侵权赔偿混同的主张,明确医疗险的损失填补属性,避免公司双重赔偿。同时逐项驳斥对方夸大化的误工、护理、营养等诉求,将赔偿总额锁定在法定合理范围,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赔偿车X各项损失55.337.58元,扣除已付保险理赔款27.051.55元,实际再支付28.286.03元;车X其他诉请被驳回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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