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3年2月21日,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某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的智慧停车场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5年(2023年2月23日至2028年2月22日),年租金30万元,履约保证金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年租金30万元及保证金7万元。
2024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告知通知单》,以被告与案外人的合同到期未续签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于2024年3月9日搬离租赁物(被告主张实际搬离时间为4月15日)。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万元,并赔偿因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造成的损失87.428.56元。
被告辩称:合同上的印章及法人签字并非被告真实印章,主体不适格;承认收到租金及保证金,但主张系代案外人收取的债务加入;原告占用期间租金及道路压坏修复费用应在本案中扣减。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虽否认公章真实性,但结合其收取租金、保证金并开具发票的履行事实,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原告搬离属合理期间,被告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抵扣租金;道路损坏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发票无法抵扣损失,因合同未约定且无法定依据,不予支持。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公章否认被事实履行击破:被告辩称合同印章虚假,但刘伟律师通过举证被告实际收取租金、保证金并开具发票的行为,成功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法院未准许被告的鉴定申请。
“债务加入”抗辩被驳:被告主张系代案外人收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刘伟律师通过转账凭证、发票等直接证据,证明款项支付对象为被告,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
违约方无权抵扣合理腾退期租金:被告主张原告多占用期间应扣减租金,刘伟律师指出原告作为守约方收到解约通知后需要合理时间搬迁,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被告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抵扣。
部分胜诉,核心诉求获支持:虽发票损失请求被驳回,但成功争取到7万元保证金全额返还,实现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目标。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原告,通过举证被告实际收取租金、保证金及开具发票等履行行为,成功击破被告对合同公章真实性的否认,证明合同成立有效。律师精准主张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搬离系守约方权利,被告作为违约方无权抵扣租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7万元保证金全额返还,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某市场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履约保证金7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发票无法抵扣损失87.428.5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负担949元,被告负担7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