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影投资为由的民间借贷纠纷,全力为当事人追回本金及利息
审理法院信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系同学关系。2020 年 8 月,被告以电影投资为由向原告募集资金,承诺保本并给予 30%-50% 利润,约定年底收回成本。原告转账 20 万元后,被告将部分款项投入影视项目。影片上映后,被告未按约定返款,原告催讨无果,委托高志静律师诉至法院,主张按民间借贷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被告辩称双方为投资关系,风险共担。
办案经过
庭审争议焦点为法律关系性质。高志静律师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重点指出被告明确作出 “保本、保底、固定收益” 承诺,符合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特征;同时针对被告投资抗辩,论证其承诺到期返款构成违约。被告提交合作协议与转账记录,主张风险自担。法院组织质证,认定保底承诺改变投资属性,被告负有按期返款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 20 万元,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理由:被告作出保本固定收益承诺,双方成立附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关系;到期未返款构成违约,应返还本金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高额利息无依据,按法定标准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