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认定
审理机构信息: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 XX 于 2024 年 11 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投标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工资 5500 元。2025 年 8 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调岗降薪,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委托高志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签劳动合同但原件丢失,系申请人自行离职。
办案经过
仲裁审理中,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劳动合同签订事实争议较大。高志静律师协助申请人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调岗降薪的事实;针对公司 “合同丢失、员工自行离职” 的抗辩,指出公司无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仲裁委组织质证,核查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5378.49 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9264.37 元,驳回其他请求。裁决理由: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离职原因,视为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已签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明,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