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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股东责任纠纷,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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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原告自然人A(劳务施工人)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主张公司原股东丁X抽逃出资,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查明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全额转出,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判令丁X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丁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系被冒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未分红,工商登记签字非本人,不应承担责任。付红亮律师接受原告自然人A委托代理二审,核心聚焦抽逃出资认定、冒名抗辩效力、工商公示效力三大争议。

庭审中,付红亮律师提交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庭审笔录等完整证据链,抗辩:股东出资后无合理理由全额转出,符合抽逃出资法定要件;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丁X登记为股东,对外应承担责任;丁X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冒名,且即便内部存在纠纷,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抽逃出资责任不以是否参与经营、分红为前提。

二审法院采纳付红亮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丁X构成抽逃出资,需承担还款责任,保障实际施工人胜诉权益。

案件总结

本案系执行程序疑难纠纷,涉及股东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认定、冒名抗辩、工商公示效力等复杂法律问题,被告股东试图以“被冒名”逃避巨额债务,案件审理难度大、对抗性强。付红亮律师深耕执行异议、公司类纠纷,精准把握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强制性规定,穿透股东免责抗辩,固定抽逃出资事实,二审成功维持原判,为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律师价值

付红亮律师专注执行异议、公司股权、股东责任、建工纠纷,擅长处理疑难执行案件、股东逃避债务类纠纷,具备极强的证据梳理与法律穿透能力。本案中,律师凭借专业的公司法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戳穿股东免责抗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专业、高效、可靠的执业口碑,是执行案件、建工债权维权的优选律师。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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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亮,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与经济犯罪部副主任,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始终秉持“专业赋能、诚信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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