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详细总结
申请人自2012年8月入职与本案被申请人有关联的另一家建设公司,后于2019年4月转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27年。申请人担任预算员等职务。在职期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长期存在拖欠工资(2023年至2025年)、自2022年7月起未缴纳公积金个人扣除部分、自2024年4月起未缴纳社保个人扣除部分、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早年项目风险抵押金未返还等问题。
2025年12月24日,申请人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过XXX及公司内部系统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就欠薪金额、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社保及公积金争议性质、年休假天数及风险抵押金归属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
案件重要突破点
工龄连续计算获支持:尽管申请人曾在关联公司工作,但因工作内容未变、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非本人原因,仲裁院采纳其工龄应自2012年起连续计算的主张,最终认定工作年限为13年4个月,大幅提高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被迫离职”事实被认定:被申请人辩称拖欠工资系因“业务缩减停产停工”,但仲裁院认定长期欠薪及社保停缴状态属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并可获经济补偿的情形,驳回了被申请人“自动离职”的抗辩。
欠薪金额经对账确认:双方当庭核对了银行流水与工资发放记录,最终确认未付工资金额为57.021.31元,申请人原主张的103.097.63元因部分补发及计算差异被调整。
年休假天数举证责任分配:因申请人无法对2024年是否已休年假进行举证,而公司内部系统截图显示了休假记录,仲裁院采信了被申请人关于已休天数的证据,仅支持了剩余9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成功将欠薪金额从10万余元核减至5.7万元,并驳回了公积金、社保补缴及风险抵押金等合计超6万元的大额请求,为客户减少了关键损失,体现了精准的法律事实梳理与抗辩能力。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工资:57.021.31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067.85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5.030.98元
三项合计:144.120.14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包括公积金个人部分返还、社保个人部分返还、风险抵押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