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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林律师代理承租人维权案:成功推动最高法指令再审,确立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征收补偿利害关系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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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确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具有独立添附财产和经营损失的承租人,其与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这一裁判规则对于保护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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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林律师代理承租人维权案:成功推动最高法指令再审,确立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征收补偿利害关系认定规则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确认的行政纠纷。我方当事人系承租国有房屋从事商业经营的宾馆经营者,在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征收部门仅与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未将实际经营者(承租人)列为补偿对象,且未对承租人投入的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与补偿。

我方当事人认为该征收补偿行为程序违法、实体不当,严重侵害其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周雪林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二、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承租人)的代理律师,周雪林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核心思路展开工作:

确立原告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

周律师指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装饰装修、改扩建),且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其对室内装修价值、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项目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因此,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挑战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周律师强调,征收部门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未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依法评估,直接与出租人达成协议并支付全部补偿款,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且导致承租人应得补偿款流失。

厘清民事补偿与行政补偿的界限

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民事合同已解决补偿问题”的抗辩,周律师提前布局,主张出租人支付的少量“搬迁补助费”系基于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补偿,不能等同于政府征收行为中依法应给予承租人的全额行政补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同或替代。

应对二审败诉与申请再审

在二审法院以“承租人非法定补偿对象、与协议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后,周律师并未放弃,而是精准抓住二审裁定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即忽视了承租人独立的行政补偿权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周律师重点引用最高法相关裁判精神,论证经营性承租人在征收中的独立地位,最终成功说服最高法启动再审程序。

三、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取得了突破性的程序性胜利:

一审胜诉:法院采纳了周律师关于承租人具有利害关系、征收程序遗漏补偿对象的观点,判决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协议》,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反转:二审法院以承租人非法定补偿对象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承租人对于装饰装修、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与征收补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最高法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四、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具有独立添附财产和经营损失的承租人,其与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这一裁判规则对于保护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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