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彭XX、黄XX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XX、黄XX、黄某、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四人通过飞机软件及微信群接受指挥,由黄XX等人乘坐飞机从外地抵达某市,谎称系贷款公司工作人员,
以办理贷款需包装银行流水为由,获取持卡人银行账户信息。后持卡人银行账户内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
黄XX等人指使持卡人前往银行取现并进行看护。因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涉案钱款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诈骗被害人,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明知上游系电信网络犯罪,仍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明知上游系电信网络犯罪,仍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其行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XX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XX、黄某、彭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构成自首;被告人彭XX经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构成坦白。
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撤销彭XX前罪宣告缓刑的部分;
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