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X、何XX等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男)伙同被告人刘XX(男)前往某地意图购买毒品并运输回长春。
二人经被告人何XX居间介绍从上线处购买毒品后入住酒店,期间部分毒品被吸食。
随后二人购买定位器、电动自行车,将毒品和定位器藏匿于电动车中,并联系物流公司
意图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将毒品运输回长春。公安机关在酒店将刘XX等人抓获,
随后在物流公司查获疑似毒品物质近百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较高。
公诉机关认为,刘XX等人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构成运输毒品罪;
何XX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等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何XX受被告人刘XX委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男,运输毒品主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刘XX(男,运输毒品共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何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