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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何XX等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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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积极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七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完全采纳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刘XX、何XX等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男)伙同被告人刘XX(男)前往某地意图购买毒品并运输回长春。
二人经被告人何XX居间介绍从上线处购买毒品后入住酒店,期间部分毒品被吸食。
随后二人购买定位器、电动自行车,将毒品和定位器藏匿于电动车中,并联系物流公司
意图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将毒品运输回长春。公安机关在酒店将刘XX等人抓获,
随后在物流公司查获疑似毒品物质近百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较高。
公诉机关认为,刘XX等人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构成运输毒品罪;
何XX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等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何XX受被告人刘XX委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男,运输毒品主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刘XX(男,运输毒品共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何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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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吉林省言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刑法实务与疑难重大案件办理,以专业、严谨、果敢的辩护风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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