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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贾XX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身份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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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案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任博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贾某某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使其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胡XX、贾XX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身份证件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X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家中使用购置的工具,通过微信群发布办证信息,
为被告人李XX、王XX、田XX、贾XX、吕XX等数十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数十个、
伪造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及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多张,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贾XX通过他人推荐与胡XX建立联系,
帮助多人办理伪造的身份证多张,收取费用并从中获利数百元。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分别构成伪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XX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
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贾XX构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
鉴于贾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及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XX犯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造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 1970-01-01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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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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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吉林省言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刑法实务与疑难重大案件办理,以专业、严谨、果敢的辩护风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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