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贺某某、张XX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与张XX为牟利,共同商议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在河北省某地一工厂内以采购、制作、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全流程制作销售假冒某品牌香皂,
贺某某负责组织多名人员在厂内工作。被告人张XX(男)为牟利,从张XX(女)处购买上述假冒香皂,
同时销售假冒该品牌沐浴露、洗发水等其他产品,通过电商平台宣传、以微信收款方式对外销售,
销售金额达数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贺某某、张XX(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XX(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XX(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XX(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
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张XX(男)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自愿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均系悔罪表现。
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自愿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