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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张XX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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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机关指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任博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张某某(男)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结果,使其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贺某某、张XX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与张XX为牟利,共同商议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在河北省某地一工厂内以采购、制作、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全流程制作销售假冒某品牌香皂,
贺某某负责组织多名人员在厂内工作。被告人张XX(男)为牟利,从张XX(女)处购买上述假冒香皂,
同时销售假冒该品牌沐浴露、洗发水等其他产品,通过电商平台宣传、以微信收款方式对外销售,
销售金额达数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贺某某、张XX(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XX(男)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XX(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XX(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
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张XX(男)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自愿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均系悔罪表现。

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自愿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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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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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吉林省言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刑法实务与疑难重大案件办理,以专业、严谨、果敢的辩护风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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