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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XX、张XX等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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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有效回应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与检察机关“如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形成合力,最终实现二审改判缓刑的有利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吉XX、张XX等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李XX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在某地无照经营危险废物回收厂,并从吉XX、张XX等十五人处非法收购废机油壶、
废机油滤清器等危险废物进行加工处理销售并从中牟利。李XX在粉碎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
将含油纸浆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以焚烧、堆放方式处置,并将含油废水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倾倒、
排放至土壤内,致厂区及周边土壤环境受到石油烃严重污染。

经审计,吉XX向李XX提供危险废物数十吨,销售金额数万元;张XX向李XX提供危险废物十余吨,
销售金额数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吉XX、张XX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实刑)和一年(实刑),
并处罚金。宣判后,吉XX、张XX不服,提出上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吉XX、张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未减除收购投入成本”的辩护意见,经查,
投入成本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支出,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故不予采纳。
但二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二审判决如下:

维持原审对李XX、赵XX等人的定罪量刑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判项;

撤销原审对吉XX、张XX的量刑和执行刑期;

上诉人吉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上诉人张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1970-01-01
  • 上诉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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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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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吉林省言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刑法实务与疑难重大案件办理,以专业、严谨、果敢的辩护风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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