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超龄农民工工地受伤、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贾慈航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某委托,担任其一、二审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帮助超龄农民工确认用工主体,为后续工伤赔偿奠定基础。
案件经过:
(1)事发经过
相某某(65 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经人介绍到某建筑项目工地从事勤杂工作,约定日薪 200 元。2025 年 6 月 22 日,相某某在工地驾驶三轮车运输物料时车辆侧翻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包工头为规避责任,在入院时虚构 “自行摔伤”,导致相某某错误报销新农合。
(2)争议焦点
1.相某某是否在 **A 公司(盛鸿建设)** 承包的工地受伤;
2.A 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超龄农民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4.病历与报销记录能否否定工伤事实。
(3)对方抗辩
A 公司上诉称:
1.不认可相某某在其工地受伤;
2.否认现场协调人员为公司员工;
3.主张自身具备资质、合法分包,不应担责;
4.相某某超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
(4)律师核心工作
贾慈航律师代理后,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1.指导相某某全额退还新农合报销款,还原工伤事实;
2.申请法院调取出警记录,固定 A 公司人员参与协商的证据;
3.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确认受伤地点属于 A 公司承包范围;
4.结合录音、微信记录、照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5.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主张违法分包→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明确:超龄农民工仍受法律保护,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5)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A 公司为相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 A 公司为相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本案实现三大关键胜诉:
1.超龄农民工依然可以主张用工主体责任;
2.病历矛盾、新农合报销不影响工伤事实认定;
3.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必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律师价值
1.还原事实,破解对方核心抗辩
律师指导当事人退还全部医保报销款,提交重开自费票据,彻底推翻 “自行摔伤” 的虚假记录,夯实因公受伤事实。
2.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律师精准申请法院调取出警记录、现场勘验,结合录音、聊天记录、工地照片,让法院达到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确认在 A 公司工地受伤。
3.法律适用精准,突破超龄用工障碍
律师明确提出:用工主体责任是特殊兜底责任,不以劳动者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打通工伤赔偿关键前置程序
本案胜诉直接确认责任主体,为相某某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扫清全部法律障碍。
5.典型意义:守护超龄农民工权益
本案成为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超龄务工、工地受伤的标杆胜诉案例,为广大农民工维权提供可复制路径,彰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