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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工地受伤维权成功:二审维持原判,A 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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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是特殊兜底责任,不以劳动者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超龄农民工工地受伤、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贾慈航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某委托,担任其一、二审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帮助超龄农民工确认用工主体,为后续工伤赔偿奠定基础。


案件经过:

1事发经过

相某某(65 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经人介绍到某建筑项目工地从事勤杂工作,约定日薪 200 元。2025 6 22 日,相某某在工地驾驶三轮车运输物料时车辆侧翻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包工头为规避责任,在入院时虚构 “自行摔伤”,导致相某某错误报销新农合

2争议焦点

   1.相某某是否在 **A 公司(盛鸿建设)** 承包的工地受伤;

   2.A 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超龄农民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4.病历与报销记录能否否定工伤事实。

3对方抗辩

   A 公司上诉称:

   1.不认可相某某在其工地受伤;

   2.否认现场协调人员为公司员工;

   3.主张自身具备资质、合法分包,不应担责;

   4.相某某超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

4律师核心工作

   贾慈航律师代理后,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1.指导相某某全额退还新农合报销款,还原工伤事实;

   2.申请法院调取出警记录,固定 A 公司人员参与协商的证据;

   3.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确认受伤地点属于 A 公司承包范围;

   4.结合录音、微信记录、照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5.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主张违法分包→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明确:超龄农民工仍受法律保护,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5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A 公司为相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 A 公司为相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本案实现三大关键胜诉:

   1.超龄农民工依然可以主张用工主体责任;

   2.病历矛盾、新农合报销不影响工伤事实认定;

   3.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必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律师价值

1.还原事实,破解对方核心抗辩

律师指导当事人退还全部医保报销款,提交重开自费票据,彻底推翻 “自行摔伤” 的虚假记录,夯实因公受伤事实。

2.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律师精准申请法院调取出警记录、现场勘验,结合录音、聊天记录、工地照片,让法院达到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确认在 A 公司工地受伤。

3.法律适用精准,突破超龄用工障碍

律师明确提出:用工主体责任是特殊兜底责任,不以劳动者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打通工伤赔偿关键前置程序

本案胜诉直接确认责任主体,为相某某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扫清全部法律障碍。

5.典型意义:守护超龄农民工权益

本案成为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超龄务工、工地受伤的标杆胜诉案例,为广大农民工维权提供可复制路径,彰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2026-04-01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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