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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取保,最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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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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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202X年,当事人李X(化名)因伙同他人盗窃一家烟酒行,涉案金额约1.2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X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律师价值

李X家属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胡发华律师担任辩护人。胡发华律师经会见、阅卷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赃物已退、被害人无追究意愿,李X社会危险性较低,无继续羁押必要。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胡律师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谅解、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等角度充分说理。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X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李X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发华律师继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李X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对李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总结

该案从刑事拘留到不批捕、取保候审,再到不起诉,当事人未留下犯罪记录,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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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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