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抽丝剥茧寻真相,黄金救援获自由 ——记胡发华律师办理周X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存疑不起诉案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胡发华律师 在线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08
    服务人数
  • 605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抽丝剥茧寻真相,黄金救援获自由


——记胡发华律师办理周X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存疑不起诉案


一、大雾封途:一个普通青年的噩梦


2025年3月的一个凌晨,十余名从境外被遣返的人员被依次带进横峰县公安局,23岁的周X也在其中。

周X是横峰县本地人,大专肄业后在县城打过几份零工,一直想找一份收入稳定的正经工作。他怎么也没想到,一次网络求职,会将他的人生拖入深渊。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周X于2024年11月在某招聘网站认识了一名自称“阿X”的男子。“阿X”声称在云南边境做边贸生意,急需仓库管理员,月薪8000元,包吃包住。周X信以为真,带着仅有的几百元积蓄前往“面试”。然而,当他抵达云南边境城市后,“阿X”却安排了一辆黑车将他送至边境线附近。下车后,数名持械男子将周X控制,强行带他翻越边境,进入境外某诈骗窝点。


在窝点内,周X被收走身份证和手机,被告知“要么干诈骗,要么永远别想回去”。此后近两个月,周X被多次殴打、关押,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直到2025年3月,该窝点被当地武装力量清扫,周X趁机脱离控制,与其他被困人员一同被遣返回国。




横峰县公安局以周X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关押于横峰县看守所。




二、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揭开的真相




周X的父母得知儿子被抓,急得整夜睡不着觉。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胡发华律师。胡发华律师是我省资深刑辩律师,多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在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在接受委托的当日下午,胡发华律师便驱车赶往横峰县看守所,完成了对周X的第一次会见。




会见室里,周X情绪十分低落。“胡律师,我真的没有骗过任何人,”他一开口便红了眼眶,“我是被骗过去的,到了那边他们打我、关我,逼我打电话骗钱,我没有答应,他们就打得更凶……”




胡发华律师安抚了周X的情绪,引导他冷静陈述整个过程。通过长达两个小时的会见,案情的关键脉络逐渐清晰:




第一,关于偷越国边境。 周X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出境的意图。他是在云南边境城市被“阿X”安排的黑车接走,下车后即被持械人员控制,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被强行带过边境。他从未见过边境线,更不知道自己在“偷渡”——当他意识到不对时,已经被枪口顶在了背后。




第二,关于诈骗行为。 周X在窝点内约一个半月(累计约45天),从未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窝点内的“主管”多次威逼利诱,要求他学习“话术”、练习打字、使用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进行诈骗。但周X以“文化程度低、不会用电脑、普通话说不标准”等理由持续推脱。为此,他多次遭到殴打、关小黑屋、不给饭吃的体罚。窝点内的同案人员也证实,周X从未“上过号”(行业黑话,指从未使用诈骗账号实施诈骗),从未参与过任何一起针对境内居民的诈骗活动。




“胡律师,他们让我打电话,我说我不会;让我发信息,我说我不识字;让我学话术,我故意把稿子弄丢。”周X说着,掀开衣服露出背上的旧伤疤,“他们发现我是真的弄不来,后来就只让我打扫卫生,有时给伙房搬搬东西。”




胡发华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周X的陈述已经触及了本案最为关键的两个辩护方向:偷越国边境罪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周X仅有一次被动出境、一次被遣返入境,不符合“三次以上”的入罪标准;诈骗罪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诈骗行为或满足“30日条款”的适用条件,而周X在窝点内从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30日条款”的适用也因周X的行为性质而存在重大争议。




三、与时间赛跑:黄金救援期的决胜之战




会见结束后,胡发华律师连夜整理案件分析,形成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他深知,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审查批捕,最长只有37天,而检察院收到公安报捕材料后仅有7天时间作出决定。这37天,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被称为“黄金救援期”——一旦被批捕,案件就正式进入诉讼流程,无罪辩护将面临更大的阻力。反之,如果能在审查批捕阶段就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不仅可以重获自由,后续的无罪辩护也更具主动权。




胡发华律师迅速确定了两个紧急目标:第一,争取不批准逮捕,使周X获得取保候审;第二,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步: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胡发华律师围绕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严密的法律分析:




一、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方能入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偷越国边境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要件——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标准是: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此外,该条文还规定了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等情形。




本案中,周X仅有一次出境行为(被胁迫带到境外),一次入境行为(被遣返回国)——从行为次数上计,总共只有两次,不满足“三次以上”的法定标准。




更重要的是,周X不存在任何“结伙”情形。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10条的规定,“结伙”要求行为人之间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周X与挟持者之间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不存在共同的偷越故意,不构成“结伙”。




至于“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偷越国(边)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周X系被“阿X”以虚假招工为名诱骗,主观上完全没有实施诈骗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这一标准同样不能适用于周X。




二、诈骗罪:无行为即无罪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胡发华律师指出,公安机关认定周X涉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俗称的“30日条款”)。




胡发华律师认为,“30日条款”的适用必须具备实质要件——行为人参加了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并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如果仅有在境外窝点停留的事实,却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则不能以该条款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胡发华律师进一步指出,周X在窝点内近一个半月时间,从未实施过任何一起诈骗行为。周X的陈述具有三个层次的说服力:




其一,周X系因不会使用电脑、文化程度低而实际无法完成诈骗操作。在此情形下,诈骗窝点的管理者多次殴打、体罚周X,恰恰从反面证明周X确实没有实施诈骗活动——如果周X愿意配合,管理者何必殴打?周X背部的伤疤和同案人员的证言均能佐证这一判断。




其二,关于“练习打字、看话术资料”的性质认定。周X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确实有过“练习打字”和“看话术资料”的行为,但这是在被暴力胁迫、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而为的敷衍之举,是自保和拖延的策略选择,绝非为实施诈骗而主动准备。




其三,也是最为关键的,周X从未“上过号”、从未与任何被害人产生过联系、从未骗取过任何人的一分钱。没有任何被害人报案陈述可以指向周X,没有任何转账记录可以追踪至周X,没有任何通讯记录的号码登记在周X名下。从证据角度审视,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空案”——有窝点的场景,有周X的身影,却没有周X的任何诈骗行为。




三、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论证




胡发华律师还从逮捕必要性的角度进行了论证。周X系横峰县本地居民,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家庭关系,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逃避侦查的风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二步:抓住窗口期,积极沟通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尚不能查阅全部案卷,辩护工作只能在“盲辩”状态下进行。这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分析判断能力。




胡发华律师带着《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多次前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沟通过程中,胡发华律师重点强调:




1. 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周X被动出境一次、被遣返一次,总共两次,不符合“三次以上”的法定标准;


2. 诈骗罪“30日条款”的适用不能机械化,要求行为人实际参与诈骗活动,周X从未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周X系被诱骗、被胁迫进入境外窝点,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低。




办案人员态度专业且审慎,认真倾听了胡发华律师的意见。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重大疑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X的行为构成犯罪,亦无逮捕必要。在周X被刑事拘留的第32天(即黄金救援期内),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次日,公安机关为周X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看守所待了33天后,周X终于重见天日。




四、乘胜追击:审查起诉阶段的决胜之战




周X虽然重获自由,但案件并未终结。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仍然将案件移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胡发华律师深知,取保候审只是阶段性的胜利,真正的决战在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步:全面阅卷,寻找突破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发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逐页分析,他发现了侦查证据链上的多处断裂:




关于诈骗罪指控——侦查证据完全空转




胡发华律师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后得出结论:没有物证,没有人证,没有任何客观痕迹能把周X和“诈骗”两个字联系起来。被遣返的二十多人中,有十几人都指证了窝点的管理层和几个骨干“枪手”(诈骗操作员),但对周X,要么“没印象”,要么“只见过他在扫地”,甚至有人说“他没上过号,组长天天骂他废”。




公安机关扣押了窝点内的几十部手机和大量电脑,但没有一部可以关联到周X。没有任何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可以指向他。胡发华律师在阅卷笔记上写下四个字:“证据绝迹。”




关于偷越国边境罪——同案证词反向印证




在偷越国边境罪方面,胡发华律师发现,多名同案人员的证词进一步印证了周X系被诱骗后又被胁迫带至境外的情形。一名与周X同批遣返的人员在笔录中称:“上车前阿X只说是去仓库看看货,到了边境附近那个地方突然就不对了,有人拿刀逼着我们走小路。”“周X当时吓得腿软,是被两个人架着走过去的。”“阿X说谁要是不走,就把谁丢在山沟里喂野狗。”




这些证词有力地佐证了一个关键事实:周X自始至终都不是主动偷越国边境——他不认识路,不知道路线,不知道目的地,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带到了国境线附近。他不是“偷越者”,他是“被偷越者”,是被挟持的受害者。




第二步: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胡发华律师撰写了长达十余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实体法和证据规则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论证。




关于偷越国边境罪——层次分明的三重论证




第一层:从正面论证。“情节严重”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门槛。周X的两次出境记录中,一次是被胁迫出境,一次是被遣返回境,不满足“三次以上”的法定标准。两次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具有偷越国边境的主动犯意,更遑论“情节严重”。




第二层:从反面排除。逐一比对《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六种“情节严重”情形:未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不存在三人以上结伙偷越(与挟持者之间系侵害关系,不构成“结伙”);不存在拉拢、引诱他人偷越;不存在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的前科;亦不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层:从法理上阐明认定逻辑。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法本意,是针对那些“知道自己在偷渡仍然要去”的故意犯罪者。周X不知道路线、不知道目的地、不知道自己在被带往何处,从未有过“偷越”的主观意愿。如果连“偷”的主观意识都不存在,如何能成立“偷越”的罪名?




关于诈骗罪——证据规则的逐层剖析




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X实施了诈骗行为。在案没有任何证据——没有被害人陈述指向周X,没有同案人员指认周X实施了诈骗,没有任何电子数据(手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能够与周X建立关联。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中,没有任何一台手机或电脑的电子数据可以关联到周X。




第二,“30日条款”的适用不能机械化。胡发华律师指出,“30日条款”的实质逻辑是: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以停留时间作为量刑兜底。但它适用的前提仍然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必须先有行为,才谈得上情节严重。在案证据完全无法证实周X存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该条款的适用基础即不存在。




第三,指控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司法机关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同时证明他有“做坏事的行为”和“做坏事的主观意愿”。周X既没有骗过任何人,也没有想骗任何人的心——他是被骗去的,被逼着学“话术”,但他用尽办法推脱,宁可在伙房搬菜桶、在厕所蹲半天磨洋工,也绝不碰那个害人的电话。




第三步:多次沟通,精准说服




递交法律意见书后,胡发华律师并未止步于书面表达。他先后四次前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面对面的沟通。




胡发华律师在沟通中始终保持专业、理性、不卑不亢的态度。他深知,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不在于言辞的激烈,而在于论证的严密和逻辑的清晰。他将周X从找工作、被骗至云南、被挟持出境、在窝点内被殴打、直至被遣返的全过程,以时间轴的形式进行了可视化呈现,使办案人员能够一目了然地看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在一次沟通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表示了对周X遭遇的一定同情,但也提出了对“30日条款”适用的关切。胡发华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回应。他指出,“30日条款”的适用,必须建立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了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并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周X从未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不符合条款适用的实质要件。




在另外几次沟通中,胡发华律师还就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周X主观犯意缺失等核心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多次沟通,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逐渐趋于一致。




五、正义回响:存疑不起诉




2025年11月,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本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的核心认定意见与胡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高度一致:




其一,关于偷越国边境罪,周X系被诱骗至边境后,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被挟持出境,主观上不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不具有自主性,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不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关于诈骗罪,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X实施了任何具体的诈骗行为,无法证明有任何被害人因周X的行为遭受财产损失,亦无法证明周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30日条款”的适用缺乏实质基础,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周X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这个23岁的年轻人流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




六、办案手记




这起案件虽然并非社会影响力巨大的大案要案,但对于胡发华律师而言,每一次成功辩护都是一次正义的抵达。




回首全案的办理过程,胡发华律师总结了以下办案体会:




第一,会见是刑辩的第一阵地。 刑事辩护的很多关键线索,往往隐藏在当事人的第一次陈述之中。胡发华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周X,耐心引导其完整陈述全部事实,捕捉到了“被胁迫出境”“从未实施诈骗行为”等关键辩护点。如果错过了第一次会见的时机窗口,后续的辩护工作将失去方向感。




第二,黄金救援期不能等。 37天,是刑事辩护最宝贵的窗口时间。很多当事人家属在等待中错失了最佳救援时机。胡发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行动,在审查批捕阶段便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使当事人在第33天重获自由。事实证明,越早介入,越能在程序上抢占先机。




第三,法律辩护与证据分析缺一不可。 胡发华律师在本案中同时运用了实体法辩护和证据辩护两种策略:就偷越国边境罪,围绕“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进行定性分析,层级分明地论证周X不构成犯罪;就诈骗罪,围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X实施了诈骗行为”展开全面攻坚,揭示指控证据链的全面断裂。两条辩护路径相辅相成,最终共同指向了存疑不起诉的理想结果。




第四,与检察官的沟通是一门艺术。 书面法律意见书是基础,但面对面的沟通更能传递辩护思路的逻辑力量。胡发华律师通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的当面交流,以严密的论证和专业的素养赢得了办案人员的理解和认可。




第五,每一个被告人背后都是一个家庭。 周X的父母在案件办理期间多次致电胡发华律师,每一次通话都带着哽咽。当周X最终获不起诉时,他的父母专程来到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向胡发华律师深深鞠躬。这个画面,让胡发华律师更加坚定了刑辩律师的初心——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本案的圆满结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也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命力。对于被诱骗、被胁迫参与跨境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坚持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5-11
  • 横峰县人民法院
  • 犯罪嫌疑人
  • 无罪释放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发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发华律师?
5.0分服务:408人服务天数:605
胡发华律师
13611202****5966 执业认证
  •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工伤赔偿
  • 江西上饶市凤凰大道和广信大道交汇星河国际财富中心6楼
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 182 9639 55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