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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虚假外汇平台”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成功获从犯认定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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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庭辩论,清晰界定了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使其从可能的主犯量刑区间(十年以上)中脱离,获得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第三被告)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官某及罗X(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缅甸、马来西XX等地租用可通过后台操控的“某盛国际”、“某特克”、“某GH”等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购买作案微信号、手机等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官某及罗X担任平台代理,并招募人员负责“导粉”、“引流”。

本案被告人钟X被招募后,负责从某招聘网站(类似“58某城”)采集被害人信息,以租房等名义发送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添加后续诈骗微信号。随后,被告人官某、钟X等人利用诈骗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内容,以投资外汇产品可套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转账至“卡商”人员提供的银行账号。被告人陈XX负责后台操控显示被害人账户盈亏,并在被害人欲提现时以交税等借口继续骗取钱款。

全案共实施诈骗36起,诈骗总额人民币XXX.73元。其中,被告人钟X参与诈骗3起,合计诈骗人民币796779.43元。具体涉及被害人张XX(69390.93元)、章某(672240.5元)、黄X(55148元)。案发后,钟X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元。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钟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钟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定被告人钟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3. 认定被告人钟X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钟X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广泛。被告人钟X作为被招募的底层人员,参与“导粉”、“引流”环节,虽未直接实施平台操控或资金骗取,但其行为在整体犯罪链条中具有辅助作用。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主从犯的精准界定:尽管公诉机关未主动认定钟X为从犯,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我向法庭充分论证了钟X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其不参与平台搭建、不负责代理层级、不接触后台操控,仅按指令完成信息采集和初步引流工作,获利较少,属于典型的次要作用。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钟X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与退赃的积极争取:钟X到案后即表示认罪认罚,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500元。该情节为法庭从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

3. 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结合钟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主动停止犯罪等酌定情节,最终法院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对钟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参与程度不深、作用不大,仍可能因全案数额特别巨大而面临严厉刑罚。尽早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成功争取从犯认定: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庭辩论,清晰界定了钟X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使其从可能的主犯量刑区间(十年以上)中脱离,获得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 量刑大幅降低:在诈骗数额高达79万余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的情况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轻幅度显著,充分体现了辩护效果。

3. 认罪认罚程序的正确引导:指导当事人在正确认识案情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选择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款退赃,为从宽处理创造实质条件。

4. 程序与实体并重:关注案件发回重审的背景,在合并审理中持续维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原一审中已认定的从轻情节不被遗漏。


  • 2021-04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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