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赵X在句容市XX某敬老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XX发生肢体冲突。争执过程中,赵X就地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被害人陈XX头部,致被害人倒地、头部受伤。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XX系因颅脑外伤后硬膜下积液增多,手术后并发颅内广泛出血致脑水肿、脑疝形成而死亡。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赵X自愿认罪认罚。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赵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2. 认定被告人赵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3.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赵X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赵X与被害人陈XX同住敬老院,因日常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赵X临时起意捡起砖头砸向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如实供述情节的充分论证:赵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案发起因、冲突过程、使用砖头砸击被害人头部等关键情节,且供述稳定一致。法庭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赵X构成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适用: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已正式施行。赵X到案后始终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及时向法庭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请求,法庭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
3. 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结合赵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等酌定情节,最终法院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况下,对赵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于法定刑幅度的起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案提醒我们:在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的态度、是否如实供述、是否认罪认罚,对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法定从宽处理的最有效途径。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价值主要体现在:
1. 如实供述情节的准确界定:通过梳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赵X“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功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向法庭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请求,使当事人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宽处理待遇,有效降低了刑期。
3. 量刑辩护的有效性: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起点为十年的情况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辩护效果。
4. 庭审程序的全程保障:本案先后经历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全程参与,在程序上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