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9年5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X力酒后在句容经济开XX某KTV三楼厕所门口与被害人周X甲发生肢体碰撞,周X力掐住周X甲脖子并踹其一脚。待周X甲返回包间后,周X力为逞强斗狠,返回包间纠集被告人王X、孙某、娄XX、娄X至被害人周X甲所在的包间内,持啤酒瓶等殴打包间内周X甲、胡XX、胡XX、蒋X、陆X、李X等人,致周X甲、胡XX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X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胡XX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娄X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娄X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娄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娄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意见法院未采纳);
2. 认定被告人娄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3. 认定被告人娄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4. 认定被告人娄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5. 认定被告人娄X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6.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娄X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持械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周X力酒后在KTV与人发生碰撞后,为逞强斗狠纠集多人持啤酒瓶殴打对方,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娄X作为被纠集者参与斗殴,虽系积极参加者,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从犯辩护虽未采纳,但为缓刑争取奠定基础:辩护人提出娄X系被纠集参与、作用较小的意见,尽管法院认为各积极参加者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该论述使法庭充分注意到娄X并非纠集者、亦非首要分子,为后续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2. 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的充分利用:娄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认定该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3. 赔偿谅解的关键作用:案发后,娄X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情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尤为重要,直接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是法院最终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4. 初犯、偶犯及悔罪表现的综合运用:娄X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法庭均予以采纳,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最终,法院在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对娄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本案提醒我们:在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三大核心要素。即便从犯意见未被采纳,只要充分展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实际补救行为,仍有较大机会获得缓刑。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缓刑的成功争取:在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起点为三年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三年实刑,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2. 赔偿谅解工作的积极推动:指导当事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与各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促成全部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缓刑创造了实质性条件。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庭审中协助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使法庭依法适用从宽处理规定。
4. 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与展示:综合运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量刑辩护意见,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采纳。
5. 庭审程序的全程参与:本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全程参与,在质证、辩论环节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