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4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刘X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句容市XX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至致远路与通宁XX处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沿通宁路由东向西方向正常绿灯行驶进入路口的被害人周X(女,1965年11月2日生)所驾驶苏L×××号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X及该车乘坐人时某(男,1982年11月5日生)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周X、时某二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刘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刘X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刘X已赔偿被害人周X近亲属人民币63000元。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刘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定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3.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X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通过路口,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致二人以上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案发后,刘X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向法庭充分论证了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认定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刘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法庭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3. 部分赔偿情节的充分展示:案发后,刘X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周X近亲属63000元,虽然与全部赔偿数额尚有较大差距,但该情节体现了刘X的悔罪态度,法庭予以酌情考量。
最终,法院在致二人死亡、醉酒驾驶、闯红灯等多项加重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对刘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于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中间偏下位置,充分体现了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
本案提醒我们: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特别是造成多人死亡、具有醉酒等加重情节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现场等候、如实供述是构成自首的关键,也是获得从轻处罚的最重要途径。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即便无法全额赔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悔罪态度。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通过梳理到案经过、报警记录、讯问笔录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刘X“主动报警、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法庭依法采纳,为从轻处罚奠定了核心基础。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刘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当事人获得法定的从宽处理待遇。
3. 量刑辩护的精准化:在致二人死亡、醉酒驾驶、闯红灯等多项加重情节的情况下,辩护人综合运用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等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相对较轻的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4. 附带民事部分的协调配合:虽然刑事辩护为主要工作,但辩护人积极协助家属与被害方沟通,促成部分赔偿,为量刑争取了有利因素。
5. 全程诉讼权利保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辩护人全程参与庭审,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