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哪一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
案件详情:
2015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X、王X、高X等人到句容市华XX“某烧烤店”吃夜宵。被告人高X因琐事与坐在3号卡座的被害人孟X、张X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夏X为逞强斗狠,指使他人取来砍刀,三名被告人持砍刀前往3号卡座实施斗殴,将孟X、张X、贾X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刑事部分,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分别判处夏X有期徒刑四年、王X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高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诉讼代理人,本所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张X医疗费人民币21706.91元(后根据票据调整为20798.78元);
2. 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按每天30元计算16天);
3. 赔偿营养费2250元(按每天25元计算90天);
4. 赔偿护理费5400元(按每天90元计算60天,后法院调整为45天);
5. 赔偿误工费45600元(按每月7.600元计算6个月);
6. 赔偿交通费3000元(后调整为450元);
以上合计请求赔偿人民币78436.91元(当庭变更为77086.91元)。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聚众斗殴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持械行凶,致委托人张X轻伤二级。在刑事追责之外,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同样重要。作为张X的诉讼代理人,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证据的全面梳理与固定:张X受伤后,我第一时间指导其保存全部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病历等证据,并协助其调取工作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误工费证据,为后续民事赔偿请求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 误工费争议的有效应对:张X提交了其在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月工资7600元的证明。三被告人对该证明提出异议。虽然因未能提供工资银行流水等补强证据,法院未全额支持,但法院根据张X的年龄及务工情况,酌定误工费按120元/天计算(共计21600元),仍获得了较为合理的赔偿。该结果提醒我们:高收入被害人应尽可能提供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以支持误工费主张。
3. 护理、营养期限的专业评估:为准确计算护理费、营养费,代理人主动申请法院走访句容市公安局法医,由法医根据伤情确定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使各项赔偿请求有了专业依据,避免了因期限争议导致的诉请被大幅驳回。
4. 刑事与民事程序的协同推进: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充分利用刑事被告人为争取从轻处罚而愿意赔偿的心理,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全额赔偿经核定的损失49628.78元,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被害人:在人身伤害犯罪案件中,及时固定医疗及收入证据、借助专业法医意见确定相关期限、在刑事程序中同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最大化获得赔偿的有效路径。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成功获得全额赔偿判决: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人赔偿张X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9628.78元,除因证据原因未完全支持高额误工费外,其余合理项目均获支持,且判决金额与法庭核定金额完全一致。
2. 专业证据指导与整理:指导当事人保存全部医疗票据、出院记录、误工证明等,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了因证据缺失导致的败诉风险。
3. 借助法医意见科学确定赔偿期间:通过法院走访法医的方式,确定营养期90日、护理期45日、休息期180日,使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的计算具有权威依据,避免了漫天要价或无法举证的风险。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机把握: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利用刑事被告人为争取从轻处罚的意愿,促使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处理民事赔偿,节省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5. 充分维护被害人权益:尽管被告人一方对误工费等提出异议,代理人通过庭审质证、辩论,最终促使法院依据事实和公平原则酌定合理的误工费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