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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成功获缓刑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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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协助当事人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当事人真诚悔罪的态度,为缓刑争取了实质性有利条件。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被告人高X在经营句容市后白镇某蛋糕房期间,明知制作油条过程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有害人体健康,仍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不按照比例随意添加含铝食用明矾,并予以销售。2018年5月8日至9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64㎎/㎏,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限值为≤100㎎/㎏),属不合格食品。

被告人高X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高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高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2. 认定被告人高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3. 认定被告人高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高X适用缓刑,并接受相关禁止令。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被告人高X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追求口感,随意添加含铝明矾,导致铝残留量严重超标(764㎎/㎏,为标准限值的7.64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如实供述情节的充分利用:高X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添加明矾的过程、销售情况等,供述稳定一致。法庭依法认定该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高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法庭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3. 初犯、悔罪表现的综合运用:高X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处罚,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妥善处理:本案同时涉及公益诉讼,高X积极与相关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该情节进一步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为适用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对高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既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禁止令限制从业),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将面临刑事追责。一旦涉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是争取从宽处理(特别是缓刑)的关键。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缓刑的成功争取:在铝残留量严重超标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悔罪等情节,成功说服法庭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能够继续在社区接受矫正。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高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从宽处理奠定了程序基础。

3. 禁止令的合理预期:向当事人充分说明食品安全犯罪中禁止令的必然性,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从业限制,避免不必要的上诉,节省了司法资源。

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调配合:协助当事人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当事人真诚悔罪的态度,为缓刑争取了实质性有利条件。

5. 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细致整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检验报告、调解协议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高X的各项从轻、从宽情节,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采纳。


  • 2019-10-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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