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信区某电子数码城内,有一家经营了五六年的二手手机店,老板郑X( 35 岁)为人老实,生意一直不温不火。2024 年 3 月开始,一个年轻人频繁来店里卖手机,每次都是两三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郑X问对方“手机哪来的”,对方说是“朋友不要的”“公司淘汰的”,并主动出示了身份证,让郑X登记。
郑X虽有疑虑,但想着 “生意不好做,有钱赚就行”,便没有深究,陆续收购了 12 部手机,支付了约 2.8 万元。他按要求登记了对方的身份信息,也留了转账记录, 自认为 “尽到了义务”。
2024 年 6 月,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该团伙交代将盗窃所得手机卖给了郑X。经鉴定,郑X收购的 12 部手机均为赃物,涉案金额约 4.8 万元。郑X被刑事拘留。
看守所里,郑X满脸委屈:“胡律师,我真的不知道那是偷来的啊!他还给我看了身份证,我登记了,也转账了,我哪知道 … …”说着说着,一个大男人哭了出来。
【律师介入】
郑X的妻子接到拘留通知后,心急如焚,通过同行介绍找到胡发华律师。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即赶往上饶市看守所会见郑X。胡发华律师没有急着评判对错,而是详细询问了每一笔交易的细节:对方长什么样、每次来的时候说什么、交易价格具体是多少、有没有其他异常情况。
通过细致梳理,胡发华律师发现几个关键事实:第一,部分交易价格虽偏低,但并未低到 “ 明显异常” 的程度( 比如市场价 1000 元的手机,郑X以 600 元收购);第二,郑X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并登记了信息,还留存了转账记录,说明其具有一定审查意识;第三,郑某从未与盗窃团伙合谋,也没有任何“ 明知是赃物还主动索要”的证据。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判断,此案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如果郑某被认定为 “ 明知是犯罪所得”,则构罪;但如果能证明其仅是 “应知而未认真审查”,则情节较轻,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胡发华律师制定了 “ 降低主观恶性+积极退赔” 的双重策略。一方面,他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郑X的行为更接近 “过失”而非 “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另一方面,他指导家属筹措资金,将 4.8 万元全部退赃,并主动与上游盗窃案的被害人沟通,逐一取得谅 解。
胡发华律师还收集了郑X的经营记录,证明其开店五年来从未有过类似行为,系初犯、偶犯。同时,郑X的妻子写了一份家庭情况说明,家里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老人体弱多病,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胡发华律师继续为郑X辩护。法庭上,胡发华律师完整陈述了辩护意见,并当庭提交了全部退赃凭证、谅解书和品格证据。
法院最终认定郑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其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郑X走出了法院,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知道,如果不是胡发华律师及时介入、指导他积极退赔, 自己很可能要在监狱里待上一年。
【胡发华律师提示】
二手商品经营者“收赃”被查,最核心的争议点就是“是否明知”。胡发华律师提醒经营者:收购二手物品时,一定要留存卖家的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物品来源证明。一旦涉案,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梳理交易细节、进货渠道、审查行为等,向办案机关证明 “ 当事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从而降低主观恶性评价,为争取缓刑或不起诉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