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下半年晚间,当事人与好友在昭通本地夜市烧烤摊聚餐饮酒。就餐过程中,邻桌人员主动出言挑衅、言语辱骂当事人,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当事人始终克制情绪未予回应,对方却持续滋事,当众将啤酒泼洒至当事人身上,刻意激化矛盾。
在对方持续挑衅刺激下,当事人起身与对方发生轻微肢体推搡,过程中仅造成对方面部轻微擦伤,未使用工具、未肆意殴打,也未损毁公私财物、未扰乱周边公共秩序。冲突发生后,对方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以当事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据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为,夜市属于公共公共场所,酒后发生肢体冲突即符合寻衅滋事入罪要件,据此推进刑事办案流程。家属深知刑事案底危害极大,第一时间委托李荣维律师承办本案,争取撤销案件、洗脱罪名。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李荣维律师第一时间明确本案核心辩护关键: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滋事,而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偶发纠纷,存在明确冲突起因与过错主体,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定构成要件。
律师迅速开展证据固定工作,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夜市,调取完整商铺监控录像,全程还原冲突完整经过。监控清晰佐证,整场冲突由邻桌人员主动挑衅、言语辱骂、泼水滋事引发,当事人全程被动应对,肢体推搡行为是遭受持续刺激后的应激反应,并非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无故滋事行为。
同时,律师结合两高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被害人主动引发矛盾激化的冲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本案冲突有特定对象、明确起因,区别于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核心特征,仅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治安违法范畴,未达到刑事犯罪入罪标准。
此外,律师核实案件细节,确认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冲突仅造成对方轻微擦伤,无严重危害后果,事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处理基础。律师整理全套证据材料与法律意见,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逐一推翻“公共场所冲突即构成寻衅滋事”的机械定罪逻辑,明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法定边界。
案件结果:办案机关完整核查全案证据,采纳李荣维律师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案冲突系被害人主动挑衅引发,当事人行为不属于无故滋事、随意斗殴,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标准,仅属于普通民间治安纠纷。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本案,当事人无刑事案底、无行政处罚记录,彻底消除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