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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斗殴罪——XXX两伙人打群架,胡发华律师助参与者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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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国庆节晚上,信州区某XXX内,人声鼎沸,到处是庆祝节日的欢声笑语。然而,在二楼走廊里,一场冲突正在酝酿。两伙年轻人因为“抢麦XX”发生口角。一方说“我们先点的歌”,另一方说“我们先拿到的麦XX”,言语越来越激烈。酒精作用下,双方谁也不肯让步,很快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双方共十余人参与斗殴,有人抡起啤酒瓶,有人拿起话筒架,场面一度失控。斗殴造成两人轻微伤、多人皮外伤,XXX的玻璃门也被打碎。孙X(化名,22岁)是其中一方的参与者。他当天晚上和几个朋友一起唱歌,本来开开心心过节。朋友和对方发生冲突后,他被朋友拉去“帮忙”,实际动手打了几拳。孙X事后非常后悔:“我当时就是怕朋友吃亏,脑子一热就上去了。”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参与斗殴的人员全部控制。孙X被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孙X的母亲接到消息后,从乡下赶到城里,找到胡发华律师时,哭得撕心裂肺:“胡律师,我儿子刚大学毕业,工作还没找到,要是被判刑,这辈子就毁了!”

律师介入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孙X。孙X红着眼眶说:“胡律师,我就是被朋友拉去的,我也没想打人,但朋友叫我,我不能不去……”胡发华律师没有急着评判,而是详细了解了孙X在斗殴中的角色:是不是他先挑起的冲突?是不是他先动的手?有没有使用器械?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有没有前科?通过细致询问,胡发华律师确认了几个关键情节:孙X不是冲突的组织者、邀约者,他是被动卷入的;他没有携带或使用任何器械,只是动了拳头;造成的伤害较小(对方仅为皮外伤,未住院);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胡发华律师判断,孙X属于聚众斗殴中的“一般参与者”,情节较轻,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为孙X制定了“角色定位+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辩护策略第一,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孙X系一般参与者、从犯。胡发华律师在意见书中写道:“孙X不是斗殴的组织者、邀约者,没有携带或使用器械,造成的伤害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指导孙X认罪认罚。孙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态度非常诚恳。第三,协助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胡发华律师与对方斗殴中的伤者逐一沟通,代表孙X诚恳道歉,并赔偿了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经过多次沟通,对方最终接受了赔偿,出具了谅解书。第四,收集品格证据。胡发华律师收集了孙X的大学毕业证、在校期间无违纪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良好表现证明等材料,证明孙X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胡发华律师将这些材料整理成册,连同《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给检察机关。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孙X系初犯、从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孙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孙X走出检察院时,他的母亲早已等在门口。母子俩抱头痛哭。孙X说:“妈,我以后再也不冲动了。”孙X没有留下案底,后来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他的母亲专程到律所感谢胡发华律师,握着胡律师的手说:“您救了我儿子一辈子。”

胡发华律师提示

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是打击重点,而“一般参与者”往往有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胡发华律师提醒:年轻人在外聚会,遇到冲突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因为“讲义气”就冲动参与斗殴。一旦涉案,律师可以通过区分角色定位、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策略,争取最轻处理。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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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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