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被告人YX(主犯)于2022年注册成立一家食品科技公司,招揽被告人pX、L某等人,以推广某固体饮料粉为名,通过转发宣传视频、线下座谈会等方式推广产品,并利用微信小程序发展会员。会员需购买xxx元至xxxx元不等的产品成为“xx大使”,随后发展下线即可获得直推收益、间推收益、领导奖励等返利。
经司法审计,该小程序注册会员共计6972人,下单人数2236人,下单层级共22级,订单金额累计34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PX担任公司总经理,协助管理公司及后勤事务,在职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
2025年3月,p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由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P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重要突破点
从犯认定:P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p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81074.45元,体现悔罪诚意,获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 + 坦白:P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缓刑适用: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认定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原建议实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经辩护后成功转为缓刑。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告人pX的辩护人,精准把握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实刑的不利局面下,成功说服法院对PX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入狱服刑,保留了人身自由与回归社会的机会。
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果: 被告人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81074.45元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