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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胜诉:某建筑公司诉案外人AX、申澳公司案—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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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民商事诉讼中通过专业能力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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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XX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公主XX。

· 被上诉人(案外人):AX,男,汉族。

· 原审被告:公主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XX。

案件背景

某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因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案外人AX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其对该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吉林省公主XX人民法院作出(2025)吉0184民初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AX的异议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疏漏,遂委托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宋吉春律师团队代理上诉事宜。

争议焦点

1. 一审判决对AX与房产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关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2. AX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3. 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逻辑上是否存在矛盾。

代理过程

宋吉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团队,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重点围绕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环节展开深入分析。团队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AX与申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存在以下问题:

· 对关键证据(如合同履行凭证、款项支付记录等)的审查不够充分,部分事实缺乏直接证据支持;

· 对AX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与执行程序启动时间的关联性认定逻辑不清;

· 未充分考虑某建筑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优先性。

在二审庭审中,宋吉春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阐述了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具体表现,并提出“案件需重新查明事实以确保各方权益平衡”的代理意见,得到合议庭高度重视。

案件总结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2025)吉01民终4**2号民事裁定:

1. 撤销吉林省公主XX人民法院(2025)吉0184民初4**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吉林省公主XX人民法院重审。

同时,二审法院裁定将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回某建筑公司。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宋吉春律师团队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 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通过对一审判决的深度剖析,快速锁定“事实认定不清”这一关键上诉理由,为案件逆转奠定基础;

· 专业诉讼策略制定: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性,围绕证据链完整性、事实逻辑关联性等核心要点构建代理方案,有效说服二审法院;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推动案件发回重审,不仅为某建筑公司争取了重新举证、查清事实的机会,也避免了因一审错误判决导致的执行权益受损风险;

· 实践经验输出:本案为同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代理提供了参考——在涉及案外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冲突时,需重点审查事实认定的严谨性,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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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吉春律师执业于全国大所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纠纷、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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