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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门窗供应商成功追索建设工程定作货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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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要求支付货款本金具体金额元的诉讼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关于利息的请求。委托人的核心权益得以实现,本案获得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代理门窗供应商成功追索建设工程定作货款案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宗定作合同纠纷。委托人(原告,某门窗店)与对方当事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就“某移民安置房项目”的铝合金门窗供应与安装签订了《铝合金门窗购销合同》。委托人依约完成定作物的供货与安装后,经与对方工作人员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具体金额元。对方在支付部分货款具体金额元后,尚余具体金额元货款经多次催收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刘海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海平律师围绕“合同关系成立、定作物已交付、价款已结算、对方违约”的核心诉求,指导并协助委托人进行了如下证据收集与诉讼准备:

固定基础合同关系:整理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铝合金门窗购销合同》,明确了定作物规格、单价、付款节点等核心条款。

梳理履约与付款事实:整理了委托人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的相关记录,以及对方分四笔支付部分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及欠款事实。

攻坚结算效力关键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方否认其工作人员签署的《结算单》效力。律师重点收集并提交了委托人员工与对方项目人员(微信昵称“Z1xx”、“wxxxx”及署名“吴Xx”者)的全程微信聊天记录。记录内容显示,双方就工程进度、付款催告、款项申请安排等进行持续沟通,且对方在聊天中确认了与“吴X”对接付款事宜,并曾通过微信发送付款回单。这些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该等人员为对方履行合同对接工作的雇员,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明确诉讼请求:基于结算总价和已付款,精确计算出剩余货款本金,并依法主张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在庭审中,对方抗辩不认可《结算单》的效力,并否认微信沟通人员的员工身份。刘海平律师围绕微信聊天记录的连贯性、内容与合同履行的高度关联性、以及对方曾依据聊天沟通进行付款的事实,进行了有力的法庭辩论,主张相关人员的对接、确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署的结算文件应对被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了案涉微信号使用人及吴X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其结算行为可代表公司。因此,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总价款具体金额元予以确认。

被告在支付具体金额元后,尚欠货款具体金额元,应予支付。

关于利息,因原告未充分举证各批次货物的交付时间,法院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起诉之日,并酌情将利率标准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要求支付货款本金具体金额元的诉讼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关于利息的请求。委托人的核心权益得以实现,本案获得胜诉结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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