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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抵押物实现债权,成功获法院支持本息、律师费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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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支持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4,841.83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3月2日的利息为12,823.26元,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至清偿之日止)。 支持律师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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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抵押物实现债权,成功获法院支持本息、律师费及优先受偿权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苏X(原告)于2023年12月与钟X(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本金22万元,月利率1.5%,并以钟X名下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钟X在支付数月利息后,未再偿还本息。苏X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刘海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息、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并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刘海平律师接受原告苏X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事实梳理与证据固定:全面梳理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抵押证明、微信还款记录等证据链,证实了借款合意、款项交付、抵押登记成立以及被告违约的事实。

诉讼策略制定:基于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以及已办理合法登记的抵押权,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并主张对抵押物处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债权实现。

参与诉讼程序: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刘海平律师围绕核心证据,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重点论证了利息的合法计算基数(扣除提前支付的利息后)、利率的合法上限(调整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律师费承担的合同依据以及抵押权成立的合法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支持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4,841.83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3月2日的利息为12,823.26元,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至清偿之日止)。

支持律师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确认优先受偿权:确认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代理方向标注

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对《借款合同》、支付凭证、抵押登记文件、沟通记录的全链条证据组织,牢固构建了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以及被告违约的事实,为诉讼请求的成立打下坚实基础。

精准法律适用:针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复杂性,主动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预先扣息”行为进行合规处理,并主张将约定利率调整至司法保护上限内,确保了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可支持性。

程序性优势把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充分、清晰的庭审陈述与举证,引导法庭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认定,有效利用了诉讼规则维护委托人权益。同时,依据合同明确约定,成功主张了律师费这一维权成本,切实降低了委托人的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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