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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平律师代理被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成功抗辩,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合伙投资款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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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涉案80,000元为原告之子冯某甲与被告范某合伙期间的投资款,而非原告对被告的个人借款。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刘海平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范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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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刘海平律师代理被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成功抗辩,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合伙投资款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冯X(化名)诉称,其于X年X月X日向被告范X(化名)出借人民币80,000元,后经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范X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范X委托刘海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范X辩称,其与原告之子冯X甲(化名)存在合伙经营电动车行的关系,涉案80,000元系冯X甲通过其父冯X账户投入的合伙投资款,并非其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刘海平律师代理方向与策略)

接受被告范X委托后,刘海平律师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确定了“否认借贷关系、证明款项属于合伙投资”的核心代理方向,并围绕此方向展开以下工作:

紧扣“借款合意缺失”核心点:律师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但双方既无借条、借款合同,也未曾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在转账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原告也未曾催告,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律师重点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主张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证明合意存在,而被告方仅需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说明。

构建“合伙关系-投资款用途”完整证据链:为证明涉案款项的真实性质,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多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明合伙关系存在:提交了证明“某车行”由冯X甲与范X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包括工商信息、门店信息、双方就店铺经营事宜的长期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转账记录等,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实质合伙经营事实。

证明款项用于合伙经营:重点举证了收到80,000元转账后,该款项的即时流向。证据显示,款项到账当日及之后两日,范X便将款项用于向合伙业务的上游公司支付电动车采购款,且采购的下单、收货均与合伙经营的业务相关联。律师通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采购订单等证据,清晰展示了款项从“冯X账户→范X账户→合伙业务采购支出”的完整路径,有力证明了该笔款项投入合伙经营的实际用途。

利用对方陈述佐证:律师敏锐地抓住并引用了原告之子冯X甲在后续微信沟通中提及“那里面有我老爸的钱,要算一下账”的陈述,指出该表述指向的是合伙结算纠纷,而非主张债权,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关于“借款”的主张。

庭审聚焦与逻辑驳斥:在庭审中,刘海平律师围绕上述证据链,系统性地驳斥了原告的主张。强调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确系出借款项,却长期不要求出具凭证、不进行催收,有悖常理。同时,将对方试图将款项与范X个人的其他生意混为一谈的指控,通过证据区隔开来,始终坚持涉案款项与冯X甲、范X二人的合伙经营具有直接关联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而被告范X已就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涉案80,000元为原告之子冯X甲与被告范X合伙期间的投资款,而非原告对被告的个人借款。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冯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刘海平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范X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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