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陈X驾车与步行的王X太相撞,致其受伤。交警认定陈X主责、王X太次责。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王X太经治疗,构成六级、十级伤残,部分伤情待后续鉴定,保险公司与第三人垫付部分费用。王X太诉请赔偿相关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陈X及第三人缺席。双方就医疗费、责任比例等争议较大。法院委托法医剔除无关医疗费,结合鉴定意见、医嘱核定各项费用,认定商业险按 80% 赔付。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X太 118034.4 元,支付第三人垫付款 70343.98 元;驳回其他诉求。诉讼费、鉴定费按责任分担。理由:保险公司应依法理赔,费用核定有据,责任比例符合规定,缺席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