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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刘海平律师代理出借方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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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裁定:双方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特征,非投资合作;被告出具的后期《承诺书》缺乏对方认可,不予采信;已付款项依法优先抵充利息;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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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标题: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刘海平律师代理出借方成功维权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李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5年向周X(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款项,周X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年后返还固定本利。后因周X未依约还款,李XX委托刘海平律师提起诉讼。诉讼中,周X抗辩称双方系投资合作关系,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因项目失败不应返还。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民间借贷抑或投资合作),以及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与利息计算。

律师代理方向:

刘海平律师作为原告李XX的代理人,其核心代理方向在于: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坚决主张并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驳斥被告关于“投资合作”的抗辩。核心论据为案涉《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本息回报,且委托人未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稳固债权基础:针对被告出具的包含“投资”、“转股”等内容但未经委托人确认的后一份《承诺书》,否认其效力,切断对方将借贷关系扭转为投资关系的企图。

明确还款责任:

对于有《承诺书》但无直接支付凭证的另一笔款项,依据《承诺书》内容主张构成债务加入,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被告已偿还的款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双方无约定时,主张应依法优先抵充利息,以保障委托人利息债权的实现。

适用合法利率:在计算利息时,主动遵循司法解释,对2020年8月19日前后采用法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年利率24%及一年期LPR四倍)进行计算,主张合法有据,避免因约定利率过高不被支持的风险。

程序抗辩: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程序问题,指出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是其自身责任。

办案经过:

一审中,刘海平律师围绕上述代理方向,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承诺书》及银行转账记录,并发表代理意见,明确指出“固定本利回报”、“不参与经营”的约定符合借贷本质。针对被告提交的后期《承诺书》,主张其为单方意思表示,未经原告追认,不产生变更法律关系效力。对于还款顺序及利息计算,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二审后,上诉人(原审被告)坚持投资合作的抗辩理由,并对已付款项性质认定及利息计算提出异议。刘海平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巩固一审观点,强调投资的核心特征是共担风险,而案涉约定仅为还本付息;针对还款抵扣,强调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定抵扣顺序(先利息后本金)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并非显失公平。律师的答辩逻辑清晰,紧密围绕证据与法律规定,有效回击了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裁定:双方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特征,非投资合作;被告出具的后期《承诺书》缺乏对方认可,不予采信;已付款项依法优先抵充利息;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 1970-01-01
  • 原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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