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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方诉请连带支付购房尾款及违约金案——成功认定名义买受人配偶为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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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精准锁定被告罗女士参与合同履行、行使合同权利的关键证据,成功突破了其“不知情、未签约”的表面抗辩,为委托人实现了向全部权利登记人追索款项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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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标题: 代理买方诉请连带支付购房尾款及违约金案——成功认定名义买受人配偶为共同债务人

案件简介:

本律师(刘海平)代理原告高XX(买方)诉被告李XX、罗XX(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指标房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登记于两被告名下一处房产。原告已依约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两被告亦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然而,两被告未按《还款承诺函》约定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55万元。本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剩余购房款5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涉案合同签署时仅为被告李XX女友、后被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被告罗XX,是否应就合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本律师经梳理证据材料,确定了以下代理方向与工作重点:

夯实合同基础与违约事实: 首先,稳固主张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通过组织提交《指标房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还款承诺函》、付款凭证等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合同订立、部分履行、尾款金额确认(55万元)及被告明确违约的事实。

突破合同相对性,论证罗XX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针对被告罗XX以其签名系李XX代签、对合同不知情为由提出的抗辩,本律师将代理和论证重点放在证明罗XX以行为追认并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从而成为合同的共同债务人。为此,我们重点搜集并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罗XX本人与李XX共同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合同,此举表明其知晓并参与了房产交易的核心环节。

《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证明涉案房屋最终登记的权利人为李XX与罗XX二人,且为“共同共有”。这并非被动接受,而是主动行使合同主要权利的结果。

抵押登记文件: 证明罗XX后续与李XX共同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了贷款。此行为是其将合同项下所获房产权益实际用于融资获益的明确表现,进一步佐证其认可并利用了整个交易带来的财产权益。

诉讼策略与庭审聚焦: 在庭审中,本律师围绕上述证据,着重阐述:虽然初始合同签名可能存在代签情形,但罗XX后续一系列行为(共同签约、接受登记、抵押融资)已构成对合同关系的追认及对合同权利的接受。其与李XX对外表现为共同购买人,内部关系(如购房款由谁支付)不能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即原告)。因此,其应与李XX就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罗XX虽辩称对合同不知情,但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李XX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并共同以房屋抵押贷款的行为,足以证明其知情、认可并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涉案房屋为两被告共同购买、共同共有,相应的合同债务亦应由其共同承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55万元及违约金(以55万元为基数,按特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亦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通过精准锁定被告罗XX参与合同履行、行使合同权利的关键证据,成功突破了其“不知情、未签约”的表面抗辩,为委托人实现了向全部权利登记人追索款项的诉讼目的。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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