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成功代理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为客户追回预付款及利息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委托人李XX、李XX(原告)与广东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成为后者某销售代理商。委托人按约向被告一支付了代理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但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委托人发现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在某多多、某宝等网络平台以远低于委托人进货价的价格公开销售同类产品,导致委托人代理的产品严重滞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后,委托人经与被告一的业务接洽人员夏X协商,于2022年4月将未售出的货物退回,但被告一迟迟未退还相应预付款。被告邱X(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1. 确认《合作协议书》于退货日解除;2. 判令被告一返还代理预付款余额及资金占用利息;3.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确立了以下核心代理方向:
固定“表见代理”事实,将业务人员行为归于公司:被告一在庭审中抗辩,同意接收退货的夏X并非其员工,其行为不构成公司行为。我们通过梳理证据链,强调夏X全程代表被告一进行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出具授权书、对账及同意退货等一系列关键行为,使委托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我们的核心观点是,夏X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同意退货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
论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我们主张,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销售获利。生产厂家以远低于代理价进行网络直销的行为,直接冲击了代理市场的价格体系,导致委托人产品滞销,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同时,结合合同中“销售品牌出现市场问题导致无法销售,应全额退回已交费用”的约定,被告一应承担退款责任。
精确核算诉讼金额,明确付款责任主体:我们依据发货单、退货确认记录等证据,精确计算出被告一已发货价值与预付款的差额,加上其已确认收到的退货价值,得出其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以弥补委托人损失。
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穿透公司独立人格:鉴于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且本案中存在公司收款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混同使用的情况,我们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张被告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请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二。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确认委托人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2年4月29日解除。
判令被告一向委托人返还代理预付款人民币85,690元及相应利息(以85,69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也由两被告承担。
通过本案,我们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追回了预付货款,还获得了利息赔偿,并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效保障了债权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