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被告人曾于2019年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负责前台及护肤产品出入库管理。2022年8月,被告人被公司辞退,但离职时未将开锁指纹从公司门禁系统中删除。
2022年8月26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于夜间九时左右,六次使用指纹打开公司大门,进入会议室盗走面膜、面霜、洁面乳等美容产品共计十九袋。后被告人将部分产品以5745元的价格转卖,部分赠送给他人。
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民警从其处缴获部分被盗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公司637736元,并取得公司谅解。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案件重要突破点
自首: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公司63万余元(远超转卖所得),取得书面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核心情节。
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初犯、偶犯: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
公诉机关建议实刑八个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被告人已认罪的情况下,精准抓住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成功说服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使当事人免于收监执行。
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结果: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的美容产品依法返还被害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