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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郑XX、李**、张X、李**四人诈骗案作出判决,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考试培训、代考等业务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信息
- 郑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 李**: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 张X: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被逮捕。
辩护人凌泽阳,重庆XX。 - 李**: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被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
- 犯罪事实:20**年6月至20***年4月,郑XX成立**公司,在无相关考试资质情况下,招募人员谎称提供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等证书的考试培训、代考及免考取证业务,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引导至虚假考试网站并修改成绩,以不合格为由拒发证书。
期间李**任后台班主任负责统计数据、修改成绩等;20**年11月至20**年4月,张X伙同郑XX成立**公司,采用相同方式诈骗,招募李**任后台班主任,安排李**参与修改成绩等工作。 - 诈骗金额:郑XX伙同他人骗取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李**参与90余万元,张X、李**各参与30余万元。
- 量刑情节:四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李**协助抓捕同案犯且退款5000元,张X退款30000元;郑XX、张X为主犯,李**、李**为从犯;李**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
- 郑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是合同诈骗罪,提出信息经*度审核、公司及员工实名制、部分学员取得证书、未到期合同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等辩解;其辩护人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部分培训费及未到期金额应扣除或认定未遂,且郑XX积极处理退款。
- 李**: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解受郑XX邀约帮忙,不担任职务和领取报酬,前期合同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其辩护人认为李**犯罪金额证据不足,应从其明知并参与时起计算,且其系从犯,有坦白、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认为张X涉案金额应为30240元,系从犯,有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审理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四被告人于20**年4月25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阶段,张X退缴赃款7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李**退缴赃款4.5万元。相关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
- 定罪: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郑XX、李XX数额特别巨大,张X、李**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 主从犯认定:郑XX、张X为主犯,应按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李**、李**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 量刑情节:四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李**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情节,对郑XX、张X、李**从轻处罚,对李**减轻处罚,李**、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 对辩解及辩护意见的回应:郑XX及其辩护人关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不准确的意见不成立;李**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认定的意见不成立,其他意见予以采纳;张X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犯罪金额及量刑的意见不成立,其他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 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年4月25日起至20**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1天,自20**年10月27日起至20**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