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被告人情况:林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无前科。
二、指控事实与证据
- 犯罪事实:被告人林X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并获取好处费。
20**年8月2日在宁夏银川市拿取陈**被诈骗资金13万元,8月5日在内蒙古赤峰市XX***拿取王**被诈骗资金10万元,8月6日在赤峰市**镇拿取张**被诈骗资金7万元时被当场抓获。
其帮助转移的现金涉及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 - 证据材料:包括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手机截图、抓捕视频等)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三、公诉机关意见
- 罪名认定:被告人林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量刑情节:系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从轻处罚;转移张**7万元属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从轻处罚;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四、审理查明与判决结果
- 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林X转移陈**款项获利800元、转移王**款项获利800元,公安机关扣押其违法所得1300元。
- 判决内容:
- 被告人林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年8月7日起至20**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