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不起诉人及案件基本信息
- 被不起诉人情况:卿**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局取保候审,20**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周*(系其母亲)
辩护人:凌泽阳(重庆XX律师,由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二、审查查明的事实
- 犯罪事实:20**年11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卿**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合川区钓****2号大门附近,盗走被害人周**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绿源牌两轮电瓶车(经认定价格为2225元),并从电瓶车坐垫下盗得1部黑色华为手机(经认定价格为800元)。
- 量刑情节相关事实:20**年12月3日,卿**在其法定代理人周*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和手机发还被害人。
三、认定事实的证据
-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人证言(证人张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卿**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以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四、社会调查情况
- 调查结果: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局委托重庆市合川区**局对卿**进行社会调查,查明其系在校学生,与家人关系较好,有固定住所,具备在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
五、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 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 量刑情节:具有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初犯、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卿**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