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造价部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19700元。2025年11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工作失误、项目进度滞后等为由,对其11月绩效考核评定为0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8000元及预发提成3500元。2025年11月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薪资调整进行约谈,提出“要么离职要么降薪”的方案。申请人不同意降薪,于2025年12月1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公司降薪被迫离职”。申请人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要求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129000元。
案件重要突破点
绩效考核0分的无效认定:被申请人以“一票否决”将申请人11月绩效评为0分,但未能证明其遵循了制度规定的程序(如与申请人面谈、沟通确认),也未证明存在“重大质量事件影响公司经营”的事实,故仲裁委不予采信。
预发提成属工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每月固定发放的预发提成及项目管理效益奖已构成申请人月度工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单方扣除缺乏合同依据。
“离职或降薪”约谈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动议:被申请人提出的“离职”选项,实质上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申请人以“公司降薪被迫离职”为由提交离职申请,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反申请损失赔偿缺乏证据: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系单方制作,未经申请人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且部分项目已对申请人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反请求全部被驳回。
律师费按胜诉比例获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按胜诉比例计算,最高5000元。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功论证被申请人绩效考核不公、预发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以及“离职或降薪”约谈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动议,最终为申请人追回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合计约14万元,并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请求。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工资税前18.174.14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6.792.25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