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3年3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公司管理且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面试,在职期间累计受到通报批评、记过三次及以上”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系违法解除,主张公司安排的面试实质是推荐到其他企业,若通过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大幅降薪,其拒绝具有合理理由,且公司未能证明存在三次以上纪律处分。
经仲裁庭查明,公司无法妥善安排申请人离开原项目后的工作岗位,双方就岗位安排协商不一致;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累计受到通报批评、记过三次及以上”的情形。故认定公司解除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等,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的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重要突破点
拒绝面试不构成违纪:公司安排的面试实质是变更劳动关系主体及降薪,申请人拒绝具有合理理由,不构成“不服从管理”。
公司未能证明三次以上纪律处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累计通报批评、记过三次及以上的事实,解除缺乏事实依据。
岗位安排协商不一致:公司无法妥善安排申请人后续工作岗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不成立。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独资股东,依法对本案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申请人增加了债权保障。
未休年假请求被驳回:因公司已安排年休假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未支持该项请求,属于合理抗辩。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精准论证公司安排的面试实质是变更劳动关系主体及降薪,拒绝不构成违纪,并指出公司无法证明三次以上纪律处分,最终成功认定违法解除,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12.8万余元、律师费5000元,并追及股东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结果: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8.518.8元;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5.000元;
第二被申请人(独资股东)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