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被上诉人(劳动者)于2020年入职上诉人公司(深圳分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2月,劳动者所在项目解除,进入待岗状态。公司单方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待岗工资标准降至基本工资6600元/月,劳动者立即提出异议。此后,公司安排劳动者到一个仅其一人使用的办公地点,未开通打卡权限,亦未安排具体工作内容,仅要求每天按时打卡。2023年4月,公司以劳动者存在旷工、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重要突破点
待岗期间单方降薪无效:公司主张依据《员工手册》降低待岗工资,但劳动者未签署该版本手册,且收到降薪通知后立即提出异议,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恶意调整办公地点构成逼迫离职:公司安排劳动者至仅其一人使用的办公地点,未开打卡权限、未安排工作,仅要求打卡,法院认定该做法不符合正常用工管理,存在逼迫离职的嫌疑。
“旷工、早退”不构成合法解雇理由:公司主张的旷工仅限于未到新场地打卡(仍在原地址打卡),早退仅涉及几天,且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恶意制造违纪假象,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约1.36万元,工作年限约3年,赔偿金核算为81.658.33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律师费按胜诉比例获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者胜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最高5000元。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及二审中精准论证公司单方降薪无效、恶意调整办公地点逼迫离职,成功维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的全部判项,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合计约1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