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北京市XX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化名)
被申请人:北京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人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赵长轲律师,该所劳动争议部负责人
2025年初,张XX入职北京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经融媒体记者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因张XX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公司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聘用。
2025年底,公司以张XX“未经单位审核同意,私自在个人账号发布由公司内部获取的涉外高度敏感政治信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相关约定,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单方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张XX认为:其发布的视频内容均来源于权威媒体已公开报道,个人账号未标注任何公司信息,系个人对公共事件的评论,不构成违规;公司援引的解除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赵长轲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张XX多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通过个人账号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其中涉及重大政治议题,严重违反保密协议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声誉和信息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长轲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及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经过细致分析,赵长轲律师确定了三条核心攻防策略:
(一)聚焦“严重违纪”的举证责任
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对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赵长轲律师指出:公司虽指控张XX“私自发布内部素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视频素材的唯一、直接来源系公司内部未公开信息;更关键的是,公司未能证明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可量化的“较大影响”——而这两项恰恰是公司《保密协议》明确约定的“严重违纪”门槛。
(二)精准解读公司规章制度的梯度处罚设计
赵长轲律师深入分析公司内部制度发现:
《劳动合同书》约定:违反保密制度,公司可给予书面警告及考核不合格;
《保密协议》约定:只有在造成损失达5万元或造成较大影响时,才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方可解除合同。
公司既未举证曾给予张XX任何书面警告,也未举证达到5万元损失或较大影响的标准,直接跳过警告、调岗等前置程序径行解除合同,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属于滥用解除权。
(三)挖掘程序违法事实
公司在约谈中张XX已否认采用内部素材,但公司未进一步核实、未给予书面申辩机会、未有效履行工会程序告知义务,程序正义严重缺失。赵长轲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逐一指出上述程序瑕疵,强化了公司解除行为的不合法性。
(四)工资差额请求的证据突围
针对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赵长轲律师指出:公司未就张XX的出勤记录、补贴发放标准、绩效确定依据等提交任何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仲裁委据此支持了工资差额请求。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赵长轲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公司的每一项指控进行了有据可查的反驳,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XX经审理认为:
张XX未能举证证明其发布视频的行为经过公司审核批准,确已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义务。
但,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约定: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公司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才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既未举证曾就张XX的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或考核评定,亦未举证该行为给公司或相关权利人造成了5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其他可量化的“较大影响”。据此,公司直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有效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张XX的行为已逾越新闻从业者的基本职业边界,双方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基础,对继续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明确告知张XX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未就工资核算依据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裁决公司支付张XX争议期间的工资差额(应发)。
裁决结果:
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XX争议期间工资差额;
驳回张XX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总结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劳动工伤部负责人,深耕劳动争议、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合规,精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中,赵长轲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严重违纪”举证责任、公司制度梯度处罚设计、程序违法等多维度突破,成功认定违法解除,为劳动者争取工资差额及后续赔偿金基础。他擅长违法辞退补偿、经济补偿(2N)、补偿(N),熟悉仲裁/法院口径,办案严谨、证据把控强,现为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兼顾企业与劳动者两端,口碑良好,是济南职工信得过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