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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扎实、抗辩不成立,律师助力委托人全额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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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华律师 在线
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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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梳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 “被胁迫签字、欠条实为中介费” 等抗辩理由,从证据链、金额逻辑、聊天内容等角度逐一驳斥,有效协助法庭查清真实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被告全部不合理抗辩,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鲁 0783 民初 XXXX 号

原告:朱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XX 街道 XX 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XX 镇 XX 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朱XX与被告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 月 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被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朱XX、被告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XX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XX 元(计算至 XXXX 年 X 月 X 日,自 XXXX 年 X 月 X 日以 XX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 年 X 月 X 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 XX 元,原告当天以现金形式将该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 “今欠朱XX现金 XX 元(大写 XX 元整)于 XXXX 年 X 月 X 日之前归还,此欠条有效期为借款人还清所欠款项为止,担保人承担欠款人所有责任,欠款人无法还清,担保人自愿替欠款人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付XX辩称,被告不欠原告款项。原告跟被告说能帮忙贷款 XX 万元,被告拿着材料去找原告办理时,原告让被告给他钱然后办理贷款,被告说没有钱,等贷款下来再给,原告拿出事先写好的欠条让被告签了名。被告亲属曾从原告工作的中介处购买房屋,价款为 XX 万元,如果按照 3 个点计算中介费为 XX 元,但是因为过户费太高,被告就跟原告说中介费不给了。原告是以欠条的形式想把过户费要回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XX 年被告亲属曾从原告工作的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一套,价款 XX 万元,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居间报酬按照房屋成交价款的 1% 由买方和卖方分担。庭审中,原告认可该房屋收取了卖方的中介费。
XXXX 年 X 月 X 日,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 “今欠朱XX现金 XX 元(大写 XX 元整),XXXX 年 X 月 X 日之前归还,此欠条有效期为借款人还清所有欠款为止,担保人承担欠款人所有责任,欠款人无法还清担保人自愿替欠款人偿还。欠款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XXXX 年 X 月 X 日”,同日,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并书写了其身份证号码。
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曾于 XXXX 年 X 月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款项,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 XXXX 年 X 月 X 日作出 (2025) 鲁 0783 民初 XXXX 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庭审中,原告提交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未明确否认欠款,仅表达还款困难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 XX 元经催要后至今未还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XX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欺骗被告让其在欠条上签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辩称原告想通过这种方式要回房屋中介费,原告不予认可,因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数额与欠条中的数额不符合,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抗辩理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辩称不欠原告款项,但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并没有体现,仅是表达了还款困难,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与其行为不符,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审查确认为准。诉讼费由败XX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欠款 XX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原告朱XX负担 XX 元,由被告付XX负担 XX 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法官助理 xx

书 记 员 xx


  • 2025-0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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