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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完胜!律师代理劳动者胜诉,企业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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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马腾华律师 在线
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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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紧扣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精准论证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业务属于单位组成部分,有力推翻企业 “临时雇佣、无劳动关系” 的抗辩;完整呈现未签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最终促使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全额支持双倍工资,切实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案件实现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鲁 0783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 饮料厂,住所地:寿光市 XX 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经营者:彭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XX 街道 XX 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 饮料厂与被告付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 月 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判决原告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XX 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临时雇佣人员,不受单位管理,按件计酬,属于雇佣关系,仲裁裁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 XXXX 年 X 月 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 日在原告处从事搬运、装卸工作,受单位管理安排,月平均工资 XX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申请仲裁后,仲裁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管理下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与财产属性,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 XX 饮料厂与被告付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 XX 饮料厂支付被告付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XX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书 记 员 xx

  • 2025-10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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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华,男, 2013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1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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