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劳人裁字(XXX)第 0053 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寿光市 XX 镇 XX 村 XX 号。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光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 XXX 诉被申请人寿光市XX公司劳动合同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潘乐东独任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腾华以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XXX、XXX 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
XXX 年 X 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尽职尽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XXX 年 X 月 X
日,因被申请人拖延工资申请人离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此,特诉至贵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45308.57 元、经济补偿金 7551.43 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处集装箱司机
XXX 去本单位驾驶集装箱车,集装箱车的工资作为提成发放,每趟 450 元,XXX
第一天去单位驾驶车辆的时候我们告知先签订劳动合同和驾驶员安全责任书,XXX
称先试试是否能适应此工作,如果适应再签订合同,我们告知过申请人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和驾驶员安全责任书,申请人拒不签认,责任在于申请人自行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承担
XXX 的双倍赔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XXX 年 X 月至 X 月在被申请人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