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各月工资如下:XXXX 年 X 月 7060 元,X 月 8300 元,X 月 4230 元,X 月 6250 元,X 月 11060 元,X 月 10490 元,X 月 5470 元。
以上事实有当庭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申请人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工作至
XXXX 年 X 月 X
日离职,此时并未到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时间,并不构成恶意欠发工资,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5308.57 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XXXX 年 X 月 X 日
书记员:X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