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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快速化解,律师促成司法确认,受害人顺利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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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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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XX) 鲁 0724 诉前调确 XXXX 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XX 镇 XX 村,现住 X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XX 路 XX 号。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 XXXX 年 X 月 X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 XXXX 年 X 月 X 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刘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 XX 元,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刘XX超出交强险部分另行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XX与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书 记 员xx

  • 2024-07-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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