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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30 万元借款全额胜诉,律师代理本息 + 律师费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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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华律师 在线
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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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XX) 鲁 0783 民初 XXXX 号

原告:胡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XX 街道 XX 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XX 小区 X 号楼 X 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胡XX与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 月 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XX 元并支付利息;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XX 元;
  3.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 年 X 月 X 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XX 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及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XXXX 年 X 月 X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期限、管辖法院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 XX 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律师费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本金、利息、律师费均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 XX 元及利息(以 XX 元为基数,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XX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 元,保全申请费 XX 元,合计 XX 元,由被告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书 记 员 xx
  • 2025-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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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华,男, 2013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1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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